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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助本縣相關觀光民間團體辦理觀光行銷及推廣等業務

更新日期: 2024/05/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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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簡技士| 
公告彰化縣政府辦理「補助本縣相關觀光民間團體辦理觀光行銷及推廣等業務」,請符合資格者之民間團體,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2月份止(或至本年度經費用罄止)提出申請,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。

一、法規依據: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(捐)助經費作業要點
二、補助項目:依計畫書審查辦理
三、申請期間: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2月份止(或至本年度經費用罄止)
四、補助對象:本縣立案之人民團體
五、審查方式:書面審查,依單位提出計畫審核
六、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:依審查結果核定
七、全案預算金額概估:依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
八、申請應備文件:應於活動執行前備妥下列文件,函送本府申請:
 (一)申請補助計畫書
 (二)經費概算表
九、核銷應備文件(辦理活動後檢具相關資料送本府城觀處辦理核銷):
(一)本府核定函表
(二)接受本府補(捐)助經費明細表
(三)民間團體向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申領補(捐)助經費切結書
(四)執行成果報告及活動相片
十、身分關係揭露說明: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、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「關係人」,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,於申請時檢具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【A.事前揭露】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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